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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诉法死刑复核有哪些规定

来源:杜月情感

法律分析: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是: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,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的;

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,报请最高人民核准。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,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。

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,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。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条规定,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,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。

对于不核准死刑的,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
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的,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,报请最高人民核准。

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,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。

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,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。

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,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,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。

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,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。对于不核准死刑的,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。

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,应当讯问被告人,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,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

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,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。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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